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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平销返利实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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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时间:2017-11-14 点击数:569

营改增后,对于平销返利的增值税涉税处理出现另一种观点,认为平销返利实质收取的是手续费,具备经纪服务的应税特征,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可以解决平销返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二因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可以降低税负,符合营改增宗旨。笔者不以为然,原因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文件下发于2004年,即营改增前,当时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这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差额),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可见,营改增前后经纪代理服务收取手续费的实质并未改变。

  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平销返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现在,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但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平销返利行为在营改增后依然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机构名称: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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